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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纪委监委:推动纪检干部回避有章可循
时间:2022-12-29 10:32:00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金湖县纪委

在酝酿某镇纪委书记人选时,金湖县纪委干部监督室明确提出“某镇为该干部出生和成长地,亲友比较集中,虽然从一贯表现看我们相信其能够坚持原则,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从便于开展工作和保护干部角度出发,其任职应考虑回避原则”。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完善权力运行制约机制,保证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法依规秉公用权、公正履职,在淮安市纪委的指导下,金湖县纪委制定了《纪检监察干部回避暂行规定》,对回避情形、审批程序、管理责任予以明确,给纪检干部在任职、履职中如何进行回避提供了依据。

明确回避情形。回避分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三种,既包括在编人员也包括借用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在同一纪检监察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干部监督和财务工作;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是纪检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担任过本案证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纪检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纪检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必须回避。

明确审批程序。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主动报告需要回避的情形,书面提出回避申请;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纪检监察人员回避。一般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调查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决定,并向分管领导报告;核查组、调查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并向主要领导报告。回避申请按程序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对同意回避的应于当日作出书面决定,并立即通知纪检监察人员本人,落实回避要求。对不需回避的,应及时告知纪检监察人员正常履行职责。

明确管理责任。对新招录、拟调入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和拟晋升、转任的人员,加强个人事项报告、事前提醒、审查把关力度,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动态补充回避情形。明确与纪检监察对象、检举人及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涉案人员的朋友、同学、亲戚,或者有过恩怨、借贷关系等回避情形。对履职中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或因不及时提出回避申请而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即时停止相关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同时记入廉政档案;对因故意隐瞒回避情形,导致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理。

“回避制度的建立,既是纪法与人情的隔离,也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有利于防止纪检监察干部因人情、利益等因素影响监督执纪工作,把精力更好地聚焦职责本身。”淮安市纪委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如是说。(张黎黎 陆玮 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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