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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系列解读(六)
时间:2016-05-31 12:00:00  来源:jhxjw  作者:金湖县纪委
 

编者按:

   

   各位党员亲,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特开设专栏,敬请关注。

 

 

解读六:

 

实践“四种形态”,对违纪干部不能一处了之

  

   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近期,某地三名受处分的干部在组织的教育帮助下,成为知错就改、知耻后勇的典型。今年开始实施的新党纪处分条例特别指出:党组织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加强对受处分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事实证明,加强对违纪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给他们悔过自新的机会,不仅能够帮助违纪干部重新出发,也能够更好地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当前,在运用执纪监督“四种形态”的情况下,受党纪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干部会成为违纪干部的大多数。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难免犯错,如何对待犯错的干部,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毛泽东同志讲过,“任何政党,任何个人,错误总是难免的,我们要求犯得少一点。犯了错误则要求改正,改正得越迅速,越彻底,越好。”回顾我们党的历史,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都告诉我们,对待犯了错误的党员干部,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同时要尽最大努力进行教育挽救,这样才能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良好效果,体现组织对干部的关心爱护。

   当前,一些单位在对待违纪干部的问题上,要么认为干部犯点小错,没什么大不了,采取姑息迁就、放任自流的态度,导致这些干部越滑越远,越陷越深;要么认为违纪干部给单位“丢了脸面”、“拖了后腿”,一棍子打死,揪住辫子不放,久而久之,让这些干部成了“在职闲人”、自暴自弃的“病人”。这两种态度,都不可取。

   对待违纪干部,根据党纪法规“罚当其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但另一方面,加强对违纪干部的后续管理,为知错能改的干部留出发展空间,也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应有之义。《左传》说,“不以一眚掩大德”。当前,也应当全面地、辩证地、历史地评价干部,不因一时犯错就认为一无是处,要让违纪干部在改正后有出路有前途。“失败是成功之母。”有些时候,干部犯错误也不失为一种重要的人生经验。

   让违纪干部“再出发”,组织应当有担当、有作为,既不能简单地一处了之,也不能只是袖手旁观。正确的态度是,一要看,二要帮。要仔细甄别干部是不是深刻认识错误,切实改正缺点,及时伸出手扶一把,帮助其回归正途。不能忽视对违纪干部的继续教育、监督和管理,在确认他们彻底改过以后量才而用,适时委以职责担当,使他们遇挫后激发出更大的活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坚持按规则和程序办事。对于犯错干部是否彻底改正错误、能否重新推荐使用、处分后多久才能任用,不能凭主观印象,也不能由某个人说了算。应建立犯错干部的评价考核、教育管理、任免使用等方面的科学机制,并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既要坚决杜绝“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也要打通违纪干部重新出发的通道。

   “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对知错能改的干部,组织当然欢迎、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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