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各位党员亲,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特开设专栏,敬请关注。
解读三:
“四种形态”——只是对纪委的要求?
去年,某地级市市委书记因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领导职务。
消息传出,立即在当地广大党员干部中引起强烈反响。有人为市委书记“喊冤”,认为纪委就是管纪律的,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是纪委的分内工作,市委书记不应该“受罚”;有人则认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因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而被处分理所当然。
处分市委书记到底“冤不冤”?其实,只要拿起“四种形态”的“标尺”和“刻度”一对照,就一目了然。
原文回放,王岐山同志是这样讲的: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把握好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显然,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
怎样理解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首先,“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其次,我们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就包含着监督,也就是说,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也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为人“戴帽”时不愿当配角,给人念紧箍咒甚至“摘帽”时也必须当主角。再则,《党章》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因此,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职责的应有之义,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化。
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路径和方法。党组织要通过“四种形态”,把管党治党落到日常工作中,了解干部情况要多问多听多看,听到反映就及时打电话问一问,或者当面谈一谈,随时提醒告诫;当干部取得成绩的时候,对存在的缺点不迁就纵容,督促其立行立改;当出现苗头性问题时,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让他猛警醒、刹住车。以纪律人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整人害人,既有严肃凛然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这才能适应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