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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方法论(一):约谈、函询的方法与技巧
时间:2016-05-06 12:00:00  来源:jhxjw  作者:金湖县纪委
 

【编者按】用好第一种形态,重在按照中央要求抓落实,贵在主动扛起责任抓探索创新。在实践中各地纪检机关探索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改进民主生活会等多种方式,努力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实践不断丰富,探索未有穷期。现汇编5篇各地做法,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怎样谈话更有效果

 

  谈话函询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对谈话主体的理论修养、政策水平、谈话技巧、反应能力等方面都提出很高的要求。谈话谈得怎么样,直接决定了谈话函询这把戒尺在执纪者手中的作用和效果。山西省从谈话函询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关键环节入手,明确谈话函询方式、要求、操作规则、注意事项等六方面内容,努力把谈话函询做实做细,确保规范性和严肃性。

  谈话前,要做足功课。在执行过程中,既要消除谈话函询可能造成执纪审查手段弱化的顾虑,解决“不敢用”、“不愿用”的问题;更要严格按照线索处置标准,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防止出现“乱用或滥用”的问题。山西省严格按照线索分类处置标准,坚持集体排查研究、严格审核把关,把握“三个可以谈”和“三个不能列入”。即凡是反映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问题较少、情节简单的可以列入谈话函询范围;对于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顶风违纪的,不能列入谈话函询类处置。谈话对象确定后,认真分析其岗位和性格特点,制定详细的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认真分析研判,明确先谈什么、后谈什么、每个问题谈到什么程度,力争谈到“点”上、戳到“痛”处,做到心中有数。同时,指定专人“点对点”直接通知谈话对象,科学选择谈话地点,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谈话中,要谈清问题。谈话开始时,首先要讲明政策和纪律要求。谈话人要向谈话对象明确指出,所进行的谈话是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解,提醒谈话对象相信组织,依靠组织,实事求是讲清情况,如有隐瞒,要视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经发现从重从严处理。要讲清楚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引导谈话对象珍惜组织上给予的机会,积极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把谈话函询看作组织的关怀和信任,为整个谈话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谈话过程中,要谈透问题。谈话人要紧盯问题不放过,准确把握分寸。通过严肃指出问题、进行纪律教育、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谈话对象明标准、严纪律、知底线,忠诚组织、心服口服。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的要及时提出批评,对回答问题含糊不清、存在疑点的,要紧抓不放、穷追不舍,责成其进一步作出解释说明,一旦发现重要违纪线索,要及时调整线索处置方式,切实维护纪律和规矩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谈话后,要认真核查。根据谈话情况为谈话对象制作谈话笔录,责成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凡是情况说明含糊不清、问题没有说清说透的,退回责令补充说明,如果仍然说不清楚,则进行适当的核实,确保对每个问题的处理结论都有可信的证据支撑。在对谈话笔录、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起草谈话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报委领导审核。

  此外,按照职级对等原则,应分级确定谈话主体,提高谈话函询震慑力。为体现和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谈话需要,酌情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参加,并在谈话对象的书面说明上签字背书。(山西省纪委)

 

 

(二)把准谈话函询的出发点与落脚点

 

  谈话函询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提供了有力抓手。但一些地方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不愿用”“不敢用”“不会用”问题。究其实质,是没有深刻把握谈话函询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有的同志认为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的问题线索中,很多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因而不愿使用。还有人怕事后被谈话函询对象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自己可能受到责任倒查,于是不敢使用。这些同志既没有吃透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标准和尺度,也没有充分把握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要求,更没有理解调整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深刻内涵。以“谈话函询”替换“留存”,不只是处置方式的转变,更是着眼于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理念创新,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如果仍采取以往的“一告就查”“不管就存”方式,其后果或是耗费监督执纪资源,或是把小问题攒成大问题,都不符合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事实上,各地在开展谈话函询工作时,都根据中央纪委的要求界定了适用范围,在具体工作中只要正确把握,客观分析线索内容,审慎研判线索价值,作出谈话函询的处置意见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不存在“不愿用”“不敢用”的问题。

  还有些同志在谈话函询中就事论事,或只揪住问题线索不去延展谈话,或只用纪律底线衡量不用高标准引导。事实上,谈话函询一般属于第一种形态,着眼于抓早抓小、加强监督管理,最终目的和其他三种形态一样,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谈话函询中只有进行深刻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才能让谈话函询对象真正知道错在哪里、差距有多大,才能把组织掌握的和未掌握的问题都谈清,才能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从实践情况看,“不会用”方面的表现还有很多,如有的认为谈话和函询只能单独使用,有的把谈话函询与初核简单割裂开,有的谈话函询后没有及时跟进以至于“一谈就了”,等等。这些“不会用”的表现都提醒我们,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不是标准降低了,而是要求更高了,必须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去深刻认识并给予充分重视,才能在努力跟上中提高能力素质,确保谈话函询取得效果。

  作为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重在批评教育、红脸出汗,本身不是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手段,而是根据党员干部问题线索而进行的“必须谈话”。这些问题线索使谈话函询更有针对性,更能谈出“红脸出汗”的效果,督促谈话对象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去年以来,温州市深入开展市、县机关和农村作风巡查工作,发现了大量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后,显著提高了问题线索处置效率,更有效防止了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从“好同志”下滑为“阶下囚”,展示了谈话函询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巨大威力和深刻效果。实践充分证明,只要敢用、会用、善用,把谈话函询的作用发挥好,就一定能在层层设防、级级阻挡中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浙江省温州市纪委)

 

 

(三)党组织怎样抓实日常谈话提醒

 

  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主要体现在日常,只有从一点一滴抓起,才是真正的全面从严治党。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过程中,各地都将谈话提醒作为加强日常监管的重要手段,体现抓早抓小,着眼防微杜渐。不仅纪委在用,各级党组织也在用。党组织抓日常谈话提醒与纪委有何区别?怎样确保党组织的日常谈话提醒起到实效,防止流于形式?

  相较纪委的谈话提醒主要根据问题线索而来,党组织的谈话提醒在内涵上更加宽泛,时间上更注重日常,目的上不仅体现制止和纠正,更着眼于预防和教育。既可以针对共性问题进行普遍预防谈话,也可以针对个人倾向性问题进行干预谈话。比如,对新任职干部进行任前集体谈话,已成为许多地方党组织的“规定动作”;碰到个别党员迟到早退,或汇报工作时“睁眼说瞎话”等作风漂浮现象,党员领导干部也会及时提醒其改正。党组织的谈话提醒要做到处处可见、随时能管,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党组织的谈话提醒,在形式上可以“多种多样”,指向上却不能“漫无目的”。如果只停留于开开会、念念文件、泛泛提要求,就可能僵化为“例行公事”。必须“见人见事见思想”,做到谈话结合问题,提醒针对靶向,才能收到实效。在对照典型的选择上,要注重用好身边事,以此增强被谈话提醒者的“代入感”。比如,某单位党支部节前集体谈话,提醒节日期间必须履行相关外出报备程序,同时通报了相关同志违反请示报告制度的情况,所有党员干部均表示很受触动,纷纷在节前如实填报外出动向。

  作风背后是纪律问题,党组织的谈话提醒不仅要对“踩底线”的行为亮起红灯,更要用“高标准”引领。比如某同志家里条件很好,特别爱用高档奢侈品,领导察觉后及时谈话提醒,指出虽然并没有踩纪律的底线,但却与“尚俭戒奢”的高标准有差距。针对这些“小问题”和“怪毛病”,党组织要做好“有心人”,不经意间的一个提醒,就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没有抓手,就没有着力点,党组织的谈话提醒要实现经常性、常态化,就要抓住节点用好平台。厦门市海沧区委紧盯党员思想认识、问题倾向,精准抓住党员过“政治生日”、思想“有波动”、工作“有变动”、班子“有异动”、群众“有反映”、干部“廉勤家访”等六个必谈节点,在春风化雨中绷紧党员纪律之弦。据介绍,该区一名原本不配合征拆的党员,在党员“政治生日”上重温入党志愿书后,深受教育,主动配合征拆工作。将内容蕴含于一定的形式中,实行“一对一”与“一对多”、“普遍谈”与“重点谈”、“反复谈”与“深入谈”等多种方式的结合,谈话提醒成了常态化的工作,避免了“想到的时候谈一谈,忙的时候就顾不上”。

  抓日常谈话提醒,党组织书记当仁不让,同时也要充分动员和发挥班子成员的力量,确保“一岗双责”落到实处。如广东省印发的《关于开展谈话提醒构建抓早抓小工作机制的通知》,就明确指出谈话提醒的主体为党员干部所在地方或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领导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开展日常谈话提醒更是如此,必须体现管理本身包含监督,才能真正形成常态。否则,遇到矛盾就上交,把所有责任和不力都让主要领导“一个人扛”,只会把小问题养成大问题,起不到抓早抓小的效果。

  打开天窗说亮话,推心置腹交真情,敞开心扉剖思想,开诚布公严批评。党组织的谈话提醒是一种“柔中带刚”的教育形式,实践中,不能以谈话提醒代替任职谈话、诫勉谈话等,更不能以谈代查、以谈代惩,要让广大党员干部在经常性的提醒“敲打”中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四)精准约谈要把握什么

 

  约谈是各级党组织落实“两个责任”的重要抓手,也是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有效方式。从实践看,约谈最忌“大水漫灌”,需要“精准滴灌”。今年3月,贵州省委印发实施推进干部约谈常态化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将精准理念贯穿于约谈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在甄选对象、方式方法和成果运用上做到精准发力,以确保实效。

  明确类别内容,精准甄选对象。对象甄选是约谈工作的第一道工序,既要严明纪律,把适宜约谈的党员干部甄别出来,又要注意保密,防止重要案源线索的流失。应着力于“未病而先防”,瞄准各单位一把手特别是新提拔任用或交流任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廉政风险点较高岗位的党员干部,以及虽有问题线索反映但经核实查否,需予以澄清的党员干部,对其开展预防提醒谈话,督促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提升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履职尽责的自觉。着力于“初萌而防病”,对那些拟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或查核后需进行询问核实的党员干部,存在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向本人询问、示警的党员干部,开展询问示警约谈,督促其主动澄清问题、说明问题,积极配合组织核实问题。着力于“轻病而防变”,对存在轻微违纪现象和问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或需要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的党员干部,开展纠错诫勉约谈,督促其正视问题、认识错误,悬崖勒马、汲取教训。着力于“病愈而防复”,对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履职不力等受到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问责处分约谈,帮助这些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深刻反思、切实整改。

  明确主体程序,精准实施约谈。按照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原则,明确干部约谈由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严格程序规定、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严肃规范开展。各级党委“五人小组”领导同志带头约谈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组织部门班子成员约谈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牵头单位明确相应人员约谈其他党员干部。按照“事前有约谈方案,事中有约谈提纲、问题清单、约谈记录、签字背书承诺,事后有约谈处置结果或跟踪督促措施”要求,规范约谈过程管理,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实行统计台账管理,并定期向上级党的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约谈情况。

  明确原则依据,精准运用结果。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依纪依规”原则,综合考虑问题性质、时间节点和本人态度作出恰当处理,实现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问题较为严重,必须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进行立案审查;对问题相对较轻,可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涉纪情况和情节,进行组织调整;对问题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调整的,督促进行整改;对有问题反映,但能够证明反映问题不实的,进行提醒警示。根据问题发生的具体时间,区分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后三个节点,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要求。对主动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主动作出深刻检查的党员干部,可以减轻处分;对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问题、积极配合组织核查的党员干部,可以从轻处分;对拒不承认自身问题的,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初核,一旦查实从严处理;对建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调查的,必须坚持从重从快处理。(贵州省纪委)

 

 

(五)如何做好谈话函询“下半篇”文章

 

  谈话函询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发挥谈话函询综合效应,决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今年一季度,四川省采取谈话函询方式的比例大幅上升,在“四种形态”中占比达83.1%,在加大谈话函询力度的同时,注重做好谈话函询“下半篇”文章,完善谈话函询后续工作,正确运用谈话结果,确保谈话函询效果最大化。

  每次谈话函询结束后,就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对全部问题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与反映问题相吻合、是否手写签名、是否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背书等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督促谈话函询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作出补充说明,或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查清谈话函询问题线索后,应结合问题性质、时间节点等进行研判,并进行分类处置。对谈话函询对象的说明、证明材料能相互印证,未发现具体违纪行为的,或反映问题笼统,对象予以否认,不具备核查条件的问题线索,应及时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线索严重失实、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在将了结情况向本人反馈的同时,向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党委(党组)或上级主管领导反馈,并由谈话函询对象所在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于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诫勉谈话。

  对以下三种情形,则应按程序报批后转为初核处理:谈话函询对象本人或与其有密切关联的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纪,可能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刻意回避、隐瞒问题或说明存疑的;全部或部分否认问题,目前未发现具体违纪事实,但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的。

  为防止谈话函询流于形式,还需健全检查、问责机制。四川省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当年度组织的谈话函询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将涉及“四风”问题的、谈话函询后群众仍不断重复举报的、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与组织掌握的情况明显不符或存有重大疑点的问题线索等,作为抽查核实的重点。抽查部门为谈话函询实施部门时,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自查;抽查部门为案管部门时,对谈话函询情况进行复审或要求互相检查。对拟初核的问题线索,前期对部分问题已经谈话函询的,可对前期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一并调查核实。如在对某市副市长在土地出让、工程项目上涉嫌违纪的问题进行初核的过程中,就将前期已函询的反映其帮助弟媳晋升的问题一并调查核实。

  此外,如发现谈话函询对象没有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或情况,或打击报复反映问题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对谈话函询材料作出虚假证明的党组织和纪检组织负责人,一并追究问责。近期,四川省纪委已对在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2名厅级干部立案调查并向全省通报。(四川省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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