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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系列解读(一)
时间:2016-05-03 12:00:00  来源:jhxjw  作者:金湖县纪委

编者按:

    各位党员亲,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特开设专栏,敬请关注。

 

解读一:

从“断崖式降级”读懂“四种形态”

 

    今年年初,中央纪委2015年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消息一发布,马上搅热了舆论场。

    所谓“断崖式降级”,其实是指曾身居高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因违纪等原因被“非正常”去职、大跨度降级的一种比喻。用“纪言纪语”来讲,这是在纪律审查当中对严重违纪的被审查人,依纪依规给予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三种情形),同时在职务上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如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礼祖,不仅被开除党籍还从“省部级副职”降为科员,一下子连降七级。

    从大量案件中可以抽象出这样一个结论:破“法”无不是从破“纪”开始,而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一样: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涉嫌违法犯罪。

    而“四种形态”层层深入,划出了治病救人的层层防线,是党内监督特别是纪律审查的实践遵循。第一步,“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重在“治未病”,搞预防,让大家远离纪律底线。第二步,“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重在“治微恙”,对触碰纪律底线的党员,抓早抓小,及时点刹、叫停,防止小错变大错。第三步,“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在“治重疾”,对那些前两步措施没有产生明显成效或者“漏网”、严重违纪但还没有违法的少数党员,下猛药、出重拳,作最后的挽救。第四步,“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重在“处不治之症”,对完全突破纪律,已经触碰法律底线的极极少数党员,交由法律惩处。

    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如果各地区各部门党组织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警示诫勉;纪检机关以纪律为戒尺,早发现早处置,接到问题反映就要同本人见面,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当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经常使用,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

    没有金刚钻,揽不了瓷器活。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担当,有不怕得罪人的担当才能实现管党治党从“宽、松、软”变为“严、紧、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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