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为突破口,执行多年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被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成为“打虎拍蝇”取得重大进展的重要前提,也代表了治理腐败的重大创新成果和实践方向。《论述摘编》第四部分“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任务新要求,为把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牛鼻子”提供了基本遵循。
党委担当主体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党组织必须明白,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要建构起让党和人民放心的“责任长城”,首要的是党委必须担当主体责任,最根本的是要回答党风廉政建设“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等问题。
增强主体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开宗明义地提出:“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是因为党委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成效。”常言道,“老大难,老大重视就不难”。强调主体责任,就是要破解“老大难”,切实加强党委的主体地位和主体意识。根据《论述摘编》可把握其要:一是“全面领导”地位,即“各级党委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二是“不抓失职”意识,即“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2014年,中央纪委主要负责同志6次主持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党组(党委)书记座谈会,中央纪委副书记分赴地方约谈省市党委书记,就是要“面对面、点对点”地推动党委增强主体意识。
把握责任内涵。对于“党委的主体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五个方面“责任清单”:一是选好用好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三是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四是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五是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同时,他还举例指出,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或是开会讲话、签责任书就万事大吉,或是疏于管理监督、放任一些人滑向腐败深渊,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队伍和风气。如据日前中央纪委公布的对联通、神华等央企的专项巡视情况,央企领导在采购、并购环节内外勾结搞权钱交易甚至权色交易,带病提拔等问题多发。这说明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国企反腐恰逢其时,主体责任的“紧箍咒”必须常念勤念。
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必须抓住党委“第一责任人”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如果一个地方腐败问题严重,有关责任人装糊涂、当好人,那就不是党和人民需要的好人!你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在党和人民面前就当不成好人,二者不可兼得。”因此,《论述摘编》要言不烦地对“主体责任怎么抓?”做了回答:一是抓结合,如把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贯穿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二是抓示范,如“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三是抓整改,如“巡视整改落实的情况都要‘回头看",要揪住不放”。这些方面既是担当主体责任的现实路径,也是衡量主体作用的具体指标。
纪委扛好监督责任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载体。学习领会《论述摘编》可知,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体制改革”如何“落地”高度重视,对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履职尽责提出高标准、新要求,对在改革背景和治党要务中落实好监督责任寄予厚望。
落实改革任务是要义。监督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体两翼”之一,是评估纪检体制改革成效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从正反两面阐明“改革促监督”的任务和意义。首先,剖析了“查办腐败案件时受到牵制较多”、“一把手腐败很少有同级纪委主动报告”等传统体制存在的问题。其次,强调“这种体制机制改革既是党和人民对各级纪委的信任,更是纪委沉甸甸的政治责任”。由此,改革设计突出“一权、两性、三化”,即“保证纪委监督权的行使”、“保证各级纪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和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实际操作中强化立行立改,密集出台纪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派驻机构建设意见,常规巡视全覆盖提前完成,专项巡视快步紧跟,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机构“盲点”被填补,查办案件和纪委书记提名考察“两个上为主”稳步推进……改革对强化监督的牵引力愈加凸显。
提高履职能力是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摘编》中两次谈到“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对充分履行纪委监督责任进行战略性部署、结构性思考,并就“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做出具体指示,如强化惩治腐败即“各级纪委要把惩治腐败作为重要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即“更好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做好监督检查即“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严格执行有关纪律处分规定,以严明的纪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改进作风”。这些论述奠定了纪检监察机关主业主责的总基调和大方向,也是对“纪律部队”监督执纪问责的新标杆。中央纪委和地方纪委通过“三转”实现“强身”,纪检监察室分别增加了50%和36%,监督执纪人员分别占比近70%和60%。201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数、结案数和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数,均达到纪委恢复组建以来的最高值,彰显了聚焦主业认真履责的综合效应。
打造执纪铁军是保障。铁的纪律需要铁的执行,铁的执行依靠铁的队伍。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是扛好监督责任的前提,也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殷切期望:一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特别要注意保护那些党性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在实际工作中,中央纪委以上率下,祭出自练内功“组合拳”,如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一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教育要严、管理要严、查处要严、问责要严、自律要严”的“五严”要求,部署开展委部和各地纪委自建培训中心摸底自查工作等。特别是2014年共计查处违纪违法纪检监察干部1575人,其中厅局级34人、县处级229人,将“防止‘灯下黑"、打铁自身硬”等要求落到实处。
切实强化责任追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不管是谁,只要有责任,都要追究责任。”责任重于泰山,追究责任就要泰山压顶;责任高于一切,追究责任必须压倒一切。《论述摘编》第四部分所释放出的层层传导压力和保持问责高压的强信号,是理解“两责共担”新常态的“关键之匙”。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必须建构起从“第一公里”到“最后一公里”的严密链环,防止主体缺位、责任缺失,防止高压追责成了“空头支票、哑炮空弹”。
分解责任要明确。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特别是要“严格执行责任制,分解责任要明确,检查考核要严格,责任追究要到位,让责任制落到实处。”我们看到,各地区各部门纷纷结合实际,着力探索责任分工分解的新办法。如四川省《关于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采取项目化分工表形式,明确7个方面、56项具体工作由省委主要领导负总责,对应落实给省委省政府领导班子成员。
追究制度要完善。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中央纪委要抓紧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责任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我们知道,四中全会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种治权思路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同样有效。日前,中央纪委研究室有关负责同志在中央纪委网站亦谈到,五次全会已发出明确信号,2015年将是“责任追究年”。应乘势而上,研究制定“两个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无论领导干部岗位或职务如何变动,该追责的都要追究;明确责任追究案件启动程序,责任追究由谁启动、在什么情况下启动等,为“追责年”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问责重点要突出。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指出:“一些地方发生窝案串案,有的地方成为腐败重灾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是怎么履行的?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出了事,要追责。我们有的地方、单位管理失之于宽、无能为力,主要负责人是干什么的?”这充分说明,责任追究要突出“腐败重灾区”和“主要负责人”这两个重点。因此,对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给予党政纪处分466人,立案侦查68人,童名谦因玩忽职守获刑5年;2014年1月至11月,出现塌方式腐败的山西有7名省部级领导干部落马,同时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141人,其中厅级干部21人……彰显了反腐无禁区、问责不设限的立场。此外,中央纪委2014年严肃查处了阳宝华、徐才厚、周永康等退休高官,赵少麟在接受组织调查时退休已8年,不但打破“退休大吉,落袋为安”,也形成倒逼“收手收心”的强大震慑。(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