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管理办法,对其派驻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监察组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派驻(派出)机构]措施的使用作出规范。这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强化自我监督、促进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又一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可以采取的措施种类,采取各类措施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措施使用的文书格式以及加强措施使用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比如,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可以由工作人员持派驻(派出)机构的相关文书,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明确了需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批的措施种类等。此外,还要求建立措施使用台账,定期报备等。这对于进一步规范相关派驻(派出)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的使用,保障其有效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管理办法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牵头起草。据介绍,文件起草立足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派驻(派出)机构的职责定位,紧密结合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有关要求以及派驻(派出)机构工作实际,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