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一项靶向明确的滚动式督查日前在全省纪检监察机关部署推进——聚焦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管理情况、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构建情况、干部依纪依法履职情况等内容,由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委监委开展专项督查,着力发现监督不力、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这是该省纪检监察系统“打铁必须自身硬”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行动包括打造“阳光纪检监察”、完善纪检监察“1+N”制度体系、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等12项重点举措。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江苏纪检监察机关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主动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科学设置内部监督机制,形成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贯通的综合监督体系。
“权力行使更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更要严之又严。”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蒋卓庆表示,“我们不是被动接受监督,而是主动接受监督、主动加强自我监督,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打造“阳光纪检监察” 主动接受监督
3月1日,盐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小红来到市委书记王荣平的办公室,汇报盐城市首起留置案件——弶港镇农经站工作人员张明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展。
在江苏,像盐城这样,纪委监委主动向党委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已经成为一项制度性规范。
“确保了党对监察工作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监督。”江苏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该省各级监委成立以来,始终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委监督。
江苏省委以上率下,各级党委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败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既报告结果也报告过程。
与此同时,江苏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积极畅通人大、司法、民主、社会、舆论监督渠道,着力打造“阳光纪检监察”,主动接受监督。
以司法监督为例。该省完善与有关单位工作协作和业务对接制度,强化相互制约,严把事实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监察体制改革后,在制度上形成了监委调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的工作机制。我们查办的案件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公诉,检察机关可以退回补充调查,也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江苏省监委委员葛夕芳坦言,这就是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一种制约和监督,是对监察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力的重大考验。
“主动公开信息,既是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更是倒逼纪检监察机关把工作做得更规范、更扎实。”江苏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监察体制改革后,该省纪检监察机关更加重视信息公开,“执法类信息最受公众关注,目前我们已列出审查调查信息、执纪执法相关数据、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处理情况、重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19项必须对外公开的项目。”同时,丰富信息发布渠道,比如,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载体,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定期邀请党风联络员、特邀监察员进行实地考察,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纪检监察干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等等。
织密内部监督网 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内部监督更考验决心和毅力,必须高度自觉。”江苏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周广智表示,该省以职权分设强化权力制约,以风险排查切断违规通道,以建章立制推动长效监管,织密内部监督网,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以职权分设强化权力制约。目前,江苏省纪委监委22个内设机构中,有13个是纪检监察室,其中包括5个执纪监督室、7个审查调查室(1个承担追逃追赃职能)、1个技术保障室。执纪监督室核心职责是把握联系地区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和专责监督;审查调查室不再固定联系地区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一事一授权”原则,对问题线索开展初核,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与省纪委监委一样,监察体制改革后,江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均实现了执纪监督与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并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融入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全过程,明确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全程监控;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审查调查部门补充证据或重新调查。同时,对办案过程开展“一案双查”,既复查案件本身情况,也查明案件调查人员依纪依法履职情况。最终形成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有利于完善纪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日常监督能力,提升审查调查专业化水平。”周广智介绍,分设后将有效防范执纪执法过程中的廉政风险,完善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体系。
——以风险排查切断违规通道。该省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办理、问题线索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进行全方位动态排查,落实防控措施和责任清单。上一轮排查共梳理出廉政风险点3.5万个,制定防控措施4.3万条。
——以建章立制推动长效监管。在江苏,一本“白皮书”和一本“黄皮书”颇受关注,所有纪检监察干部人手两本。去年,江苏省纪委围绕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构建起“1+N”制度体系,也就是“白皮书”。今年,江苏省监委构建监察工作运行“1+N”制度体系,也就是“黄皮书”,围绕监察体制改革后的权力运行,制定出台监察工作运行的相关制度,包括监察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留置措施使用和留置场所管理规定、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全程录音录像实施意见、调查职务犯罪证据指引以及提出监察建议等方面,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在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实行主办人制度 错案倒查问责
1月31日傍晚,无锡市纪委监委的一间办公室里,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陶黎清焦急地走来走去,不时地看看表,拿起桌上的一份材料看了又看。
19时许,他接到了领导的电话:经省纪委监委批准,无锡市纪委监委可对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处出纳会计顾超采取留置措施。
作为该案的主办人,陶黎清迅速召集早就在办公室等候的其他办案人员开会,研究案情,制定下一步审查调查方案……
据介绍,江苏实行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每起案件都指派一到两名案件主办人,带领若干名案件协办人员组成办案组,依据规定程序查办案件,同时实行办案质量主办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旨在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这是我们经过试点后审慎推出的。”江苏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去年,该省纪委试点实行执纪审查主办人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不仅效率大大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也大大提高。”江苏省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干部姜典辰对此感触很深。在该省监委成立之前,他作为主办人,与其他十几名同事一起查处了苏州市政协原主席高雪坤严重违纪问题,他负责统筹协调执纪审查过程中的各个事项,对案件审查质量负责。
“质量必须过硬。”姜典辰坦言压力山大。变压力为动力,高雪坤严重违纪问题从审查到移送检察院,虽然时间不长,但执纪审查质量却得到检察院工作人员一致好评。
“建立案件主办人制度有利于规范工作人员执纪执法行为,严格办案质量,落实办案责任,提高办案水平。”江苏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刘月科介绍,该省各级监委成立后,便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开了案件审查调查主办人制度。
截至目前,江苏省市县三级纪委监委共立案3301件,同比增长13.6%,采取留置措施12人,指定管辖6件,党纪处分3250人、政务处分335人。(黄伟 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