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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系列解读(五)
时间:2016-05-24 12:00:00  来源:jhxjw  作者:金湖县纪委
 

编者按:

   

   各位党员亲,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特开设专栏,敬请关注。

 

 

解读五:

严肃纪律就是从小处抓起

    近来,社会上有种现象:纪委一通报大案要案,群众都是一片赞扬声,但是通报诸如工作日饮酒、公车私用、大操大办等违反“四风”的“小”案例时,群众却往往有质疑,认为纪委不务正业,不去查办贪官,只拿这些小事来“挡公事”。

    严管就是厚爱。我们的党员干部总体上是好的,但人常有犯糊涂的时候,面对诱惑、摇摆不定时,若能有人拉拉袖子、红红脸,挽过错于起始,功莫大焉。但是有的领导面对“犯了小事”的同志,常常拉不下脸来,甚至有的领导错误地认为,要“爱护”干部,对于一些小错误,能不指出就不指出,能不处理就不处理,以免影响其发展前途。这看似爱,实为害。

    “夫祸患常积于忽微”。腐败分子,多半经历从小错到大错,从“破纪”到“破法”的过程。倘若发生问题之初,能有人对其监督提醒,就不至于“执迷不悟,一条路走到黑了”。很多腐败分子在忏悔录中都提到过:假如当初组织能够及时提醒,我也就不至于落到这种地步了。这样的话,固然有为己开脱的成分,却也说明了“抓早抓小”的重要性。

    “抓早”是未雨绸缪,要求提早预防、防患于未然,对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教育、早纠正;“抓小”就要求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对小错、小案、小节零容忍,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问题转化成违法犯罪。抓早抓小才能防微杜渐,以免“温水煮青蛙”,由“小错”酿成“大祸”。

    违纪的事实有大小轻重之分,但严肃纪律没有大小之分。全面从严治党,就是要把严明纪律体系在日常管理监督中,严格执纪、动辄则咎,抓早抓小,使广大党员真正敬畏纪律、遵守纪律。只有把纪律在日常生活中、工作中立起来、严起来,才能把抓早抓小的工作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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