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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四种形态”系列解读(二)
时间:2016-05-05 12:00:00  来源:jhxjw  作者:金湖县纪委

编者按:

   

   各位党员亲,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为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特开设专栏,敬请关注。

 

 

解读二:

“四种形态”——预示反腐“拐点”来临?

 

   “提出‘四种形态",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开始转向、出现拐点了?估计今后纪律审查的节奏也会放缓、力度也会减弱。”“纪委从此以后不怎么查大案了,顶多是给个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纪委工作的重心会不会转到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发现和处理上,而放松对腐败问题的惩处,是否会导致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轻处理?”……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提出后,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引起轩然大波。干群中出现了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其实,类似的反腐“拐点”论并非第一次出现。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有人就说,反腐败将由治标转向治本,治本就会少查案少抓人。周永康被查后,有观点又说,这么大的老虎都倒台了,反腐将见好就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出以后,有人曲解为“抓小放大”,等等。这些看似言之凿凿的论调,不仅在党中央坚若磐石的反腐意志面前无比苍白,也很快就被坚持不懈的反腐实践一一证伪,不攻自破。此次也不例外。“四种形态”话音刚落,福建省省长苏树林即被拿下。

   那么,“四种形态”究竟意味着什么?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际上,“四种形态”的提出,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不是宽了,而是更严了;对各级党委和纪委管党治党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在某种程度上讲,就如同我们数学上的分数,分子不变,分母变大。

   也就是说,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

   不让一名党员脱管,不忽视小瑕疵小毛病,抓紧每一次教育挽救干部的机会,这显然是越来越严格,何来“拐点”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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