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人员处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一环,也是贯彻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应有之义,对维护党纪国法严肃性,实现案件查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做好涉案人员处理工作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准确界定涉案人员
涉案人员是指牵涉到案件之中、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员。从广义上讲,所有与案件相关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涉案人员,既包括被审查调查人、行贿人等,也包括协助、参与实施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其他人员,受害人、证人等。但是,只有与主案密切相关,其行为具有违纪违法性的涉案人员才需要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常见的涉案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共同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的人,即与被审查调查人具有共同违纪违法故意,共同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如受贿罪的共犯。
二是与被审查调查人实施对合违纪违法行为的人,如行贿人,向被审查调查人赠送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礼品、礼金的人等。
三是接受被审查调查人的安排、指示或请托,违规履职的人,如按照被审查调查人安排为其实施拉票贿选的人,以虚假支出套取公款方式帮助被审查调查人贪污的人等。
四是通过被审查调查人的职务便利或者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人,如打着被审查调查人旗号承揽工程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
综合考量处理因素
涉案人员处理要在全面分析涉案行为性质、危害的基础上,考虑当地政治生态和涉案人员认错悔过态度,从保证处理效果的角度对涉案人员和涉案行为进行综合评价。
客观评价涉案行为危害性。要从涉案人员身份、行为性质、时间节点、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评定涉案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盯紧涉案人员中的党员、公职人员,重点关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以及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领域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多次涉案、涉多起案件、涉案金额大,到处拉拢腐蚀干部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惩处。
分析当地政治生态。要注重从涉案行为产生的背景和涉案人员的一贯表现来分析涉案行为成因。以干部选拔任用中的行受贿为例,如果行贿人为获得提拔投机钻营、想方设法围猎被审查调查人,严重败坏了党员干部形象,污染了当地政治生态,必须给予严肃处理。如果被审查调查人热衷于封官许愿、任人唯“钱”,致使当地“买官卖官”之风盛行,符合提拔条件的党员干部只有跟风行贿才能解决职务问题,且涉及党员干部人数众多,则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对一贯表现良好的、被索贿的涉案人员在党纪法规范围内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考虑涉案人员认错悔过态度。涉案人员处理既要精准认定纪法、事实这个定量,也要考虑态度这个变量,对积极配合主案审查调查工作,主动揭发、如实说明被审查调查人的违纪违法行为,配合退缴退赔涉案财物,为纪检监察机关顺利查办主案提供有利条件的,可以从宽处理。反之,如果涉案人员拒不配合审查调查工作,故意隐瞒涉案情况,或者拒不退缴退赔不正当所得,则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衡量涉案人员处理综合效果。对党员、公职人员的处理,既要能够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又要促使其放下思想包袱、认真履职担当。对涉案市场主体的处理,既要严肃惩治其违纪违法行为,又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企业经营状况,保障涉案人员及其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
正确适用处理方式
涉案人员处理既包括对人的处理,也包括对其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处理,要在查明人员身份的基础上,根据涉案情况选择恰当的处理方式。
对于具有党员、公职人员身份的涉案人员,如其涉案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可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方式处理;如其涉案行为涉嫌违纪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处分权限的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的涉案人员,如其涉案行为涉嫌共同职务犯罪或行贿犯罪,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另外,《意见》要求建立联合惩戒机制,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将有行贿行为的涉案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记入相关信息记录,并可以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除了对涉案人员本身的处理,对其违规获得的利益也要处理到位。其中,对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获得的不正当非经济利益,如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荣誉、经营资格等,应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取消、撤销或变更。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要注意处理的时效性。涉案人员处理要及时,做到一案一结。为防止久拖不决使处理效果打折扣,应对涉案人员处理程序进行规范,将涉案人员处理与主案同步研究、同步落实。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案审查调查结束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将涉案人员的处理意见等材料与主案一并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在对主案审核把关的同时,也要审核涉案人员处理意见,并将审理报告和涉案人员处理审核意见一并提交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审查调查部门要根据常委会审议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及时落实或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落实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并将落实情况入卷备查。
要注意处理均衡性。涉案人员情况复杂,平衡处理难度较大,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综合把握当地一个时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制定出相对统一的涉案人员处理标准,对同一时期涉案情况相近或类似的案件做到处理基本均衡,实现“同案同惩、类案类处”。当然,也不能“一刀切”,在保证总体均衡的情况下,还要区分具体情况,做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要注意做好通报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单位、部门在涉案人员处理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通报涉案人员处理建议和结果。如,《意见》从对行贿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角度,对“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情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行贿人系市场主体的,要根据涉案行为所涉领域,向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司法行政等相关单位通报。其他涉案人员处理亦可参照该规定予以通报。
(谷志平 李鑫 作者单位:河南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