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后悔的,感觉辜负了组织对我的培养和信任。”不久前,一位比我大不了几岁的年轻干部岩某某坐在我的面前,他是我们今天回访谈话的对象,看得出来他很紧张。“希望你能认清自己的错误,正确对待组织对你作出的处理,早日放下包袱,认真工作。”我们纪检监察组组长李兵对他说。
在此前,我们纪检监察组收到综合派驻监督单位报备的关于征求岩某某党风廉政情况意见的函,乍一看,征求意见对象是一位年轻的布朗族高学历干部,好像没有什么问题,但仔细审看后,却发现名字有点熟悉,印象中,像是在有关部门违法信息通报中见过,但如果是真的,为什么还要提拔使用呢?
带着疑惑,我们查阅了岩某某涉法涉诉相关信息,发现岩某某在任州直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期间,因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被州法院判处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相关信息在网上均可查询。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款之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行为,情节较重的,应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该部门党组织不仅没有给予岩某某处分,反而准备提拔他,明显违规。
于是,我们纪检监察组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决定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为什么要提拔岩某某为正职领导?你们是基于什么考虑、依据是什么?”我们直接向该部门负责人抛出了关键问题。
“我们这个方案是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提拔岩某某,是因为我们单位目前岗位负责人空缺,急需用人。岩某某学历高,又是年轻干部,在副职岗位历练多年。”该负责人解释说。
“那你们应该知道这名同志曾经触犯过刑律吧,为什么你们没有进一步作出处理,反而还要提拔使用?”组长追问。
该负责人再次找各种理由辩解。
“用约谈提醒方式红脸出汗,目的是要把问题解决在破纪之前,是给你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希望你能正确理解对待组织的良苦用心。”面对种种辩解,组长严肃地说,岩某某作为公职人员,违反了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定,所在单位应作出进一步处理。
经过反复询问,耐心细致开导,该部门负责人终于承认了未按照规定处置岩某某违法问题并准备“带病”提拔的错误事实。
受到司法机关有罪判决,而党组织未处置当事人,违反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人社部相关要求,我们耐心地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该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整改、纠正错误,限期对该问题进行处置。该部门负责人承认了错误、作出检讨,回到单位后按照规定程序停止了岩某某提拔事宜。最终,岩某某被取消提拔资格,并受到撤销副职领导职务、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处分。
“我们错误地认为,免予刑事处罚就是没事了,在选人用人方面犯了错误,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纪律规定。”该部门负责人如释重负。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或规避“带伤”评优的关键环节,纪检监察机关不能让“廉政体检”流于形式,要“瞪大眼睛”,把监督关口前移,确保回复意见的客观准确,不让“带病”干部或单位蒙混过关,从而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实效性。(范道远 作者单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纪委监委驻州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