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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党纪:十二大党章重回加强纪律建设的正轨
时间:2021-06-08 16:06:00  来源:jhxjw  作者:金湖县纪委

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的伟大转折。1982年召开的十二大的指导思想,就是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十二大党章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步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新时期执政党建设的正确轨道,对党员和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的规定都更加严格,用两章分别对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作出详细规定。

  1.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八项义务。即规定了党员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坚决反对派性,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等新鲜的、更严格的、大多是过去党章中没有的内容。

  2.新增“党的干部”一章,提出勤政廉政等更高要求。强调“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这表明我们党已开始注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坚决反对脱离群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并力求从源头上、制度上遏制腐败的产生,以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十二大党章比十一大党章更加全面、更加具体、更加深刻地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一是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二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三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是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五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六是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在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五年举行一次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可以提前举行的条件,并强调“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这些内容都是十一大党章和过去历次党章中所没有的,充分表明我们党对民主集中制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及民主集中制内涵的理解更加正确、更加全面和更加深刻。

  4.提高了纪委地位。一是十二大党章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修改为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是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规定对中央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检举。三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都要听取和审查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四是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确定了纪律检查的双重领导体制并延续至今。

  5.明确了纪律处分的类型和程序。规定“违反政纪国法的党员,必须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据政纪或法律的处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同时,把纪律处分的类型固化下来,并首次对纪律执行程序作了必须按照组织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十二大党章在纪律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进步,第一次比较全面地回答了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推进党的建设特别是纪律建设的目标、途径和方法等基本问题。特别是对纪委产生方式、纪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做出重大调整,被邓小平同志评价为:“这些条文写得很好,提高了他们的地位,这样他们就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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