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党结束“文化大革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在深入推进党的建设这一新的伟大工程中,不断健全完善党章,加强纪律建设。十一大党章(1977年)包括总纲和五章十九条,在结构上仍采用将总纲和各章分开阐述的做法,但内容上有党和国家工作转折时期明显的时代烙印。
一方面,十一大党章恢复了党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恢复了党的执纪机构。一是总纲中增写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的内容。二是强调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三是对党员提出“不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私利”和“遵守党纪国法,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等规定,都是对八大党章规定的内容的重新恢复。四是在县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重新增设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负责检查党员和党员干部执行纪律的情况,同各种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另一方面,十一大党章对纪律检查体制机制的设计安排有缺陷。只增加了对党员的要求,却仍没有规定党员的权利;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纪律检查工作,这使得纪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影响。
十一大党章是我们党从错误和混乱中走出来,迈向正确道路的过渡徘徊时期的一部党章,尽管在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左”的色彩,但毕竟已迈出了前进的步伐。特别是其为恢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了根本依据,为恢复重建纪律检查机关、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