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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党纪:八大党章宣示党执政后的纪律路线
时间:2021-05-17 14:53:29  来源:jhxjw  作者:金湖县纪委

1949年10月到1956年上半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崭新的社会主义制度由此确立。为加强执政党的建设,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制定党在新形势下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八大胜利召开。八大党章(1956年)基本保持了七大党章的结构体系,但删除了地下组织与经费两章,减少条文10条。

  1.在组织纪律和党内政治生活中突出强调民主集中制。一是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强调“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二是强调“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同时强调作为已执政的党,要特别注意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生活的官僚主义现象作斗争。三是强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任何党的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党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这反映出新型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政治自觉和政治清醒,对于加强纪律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2.将党的纪律处分划分五类并延续至今。与七大党章相比,八大党章取消了把劝告作为一种纪律处分的规定。同时,确立了延续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提出对犯错误党员采取区别对待方针,确立了教育为主、执纪为辅的原则。同时,规定受处分党员可以要求复议,并向上级党委、监委会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

  3.对党的执纪机构做出新规范提出新要求。一是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都设立监察委员会”并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二是明确“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是:经常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三是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纪律检查双重领导体制在建国后得到组织确认和制度固化。

  八大党章是党执政后的第一部党章,是继七大党章后我们党的又一部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建党学说同本党实际紧密结合的好党章。遗憾的是,由于当时党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准备不足、缺乏经验,对执政党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缺乏深刻认识和足够重视等原因,导致党的八大党章并没有全面地得到贯彻执行。特别是在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集体领导、反对个人崇拜方面的好规定、好办法,在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治生活中都没有得以实现,以至于发展到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的党内生活不正常,直至“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的发生,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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