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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党纪:六大党章导致党内监督“有纪律,无组织”
时间:2021-05-12 09:29:25  来源:jhxjw  作者:金湖县纪委

1928年,由于大革命失败和国内严重的白色恐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在莫斯科秘密召开。六大党章基本保留了五大党章的内容,但在结构上调整较大,比五大党章增加三章,减少32条,强调“严格的遵守党纪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其第十二章专写“党的纪律”,但却撤销了刚刚成立的监察委员会,导致党内监督“有纪律,无组织”。

  1.明确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操作性规则。包括(甲)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产生;(乙)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丙)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执行党的指导机关的决议,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即使是某一部分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也应无条件执行。这些规程有利于纠正党内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正确处理党内民主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对组织纪律建设影响深远。

  2.对党的纪律处分做了较全面的规定。六大党章在五大党章基础上,将“处罚之方式”调改为“纪律上的处分”,和今天的纪律处分十分接近。同时,在“党的纪律”一章中,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分为对团体和个人两种情况,并对“犯纪律的问题”之处理程序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加强执纪、严明党纪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3.对党员退出机制做了较大调整。首次规定了党员自愿脱党的制度,其条件是党员无充分理由连续三个月不缴党费。以往党章对党员定期交纳党费只是从保障党务工作开展的层面提出的要求,六大党章把党员及时按规定缴纳党费,作为党员应有的组织观念要求。将三大、四大党章中连续三月无故不缴党费即开除的规定改为自愿脱党,从而在客观上净化了党组织,增强了全党的党员意识和党的战斗力,被以后除九大、十大外的党章所沿袭。

  4.强化基层组织机构职责和财务审查监督。在支部工作任务方面,增加了两条新规定,一是“有计划地在工农群众中宣传共产主义”和“在党员及工农中进行文化和政治教育的工作”。这对于支部作为党与工农联系起来的组织,在工农群众中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和政治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二是增设了“审查委员会”一章。把审查委员会分为中央审查委员会、省审查委员会、县市审查委员会三级,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党部财务、会计工作及各机关的工作,这对于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费审查监督具有积极效果。在实际工作中,审查委员会虽然职权范围相对有限,但也被认为是行使了五大规定的监察委员会的部分职能。

  六大党章是唯一在国外修改和通过的党章,由于其深受共产国际影响,一些规定脱离了党的实际。因此,刘少奇在《论党》中说:“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由于情况的特殊,许多部分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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