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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中的党纪:五大党章首创党内监督“有组织,有纪律”
时间:2021-04-30 11:26:29  来源:jhxjw  作者:金湖县纪委

  1927年4月,南京蒋介石政府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大肆屠杀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大革命遭到了局部的严重失败,武汉汪精卫政府也日趋反动,全国笼罩在白色恐怖之中,革命形势万分危急。1927年4月,中国共产党第五次代表大会在武汉召开。192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根据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组织问题议决案》的原则要求,对党章进行修改,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五大党章首次拿出两章分写“监察委员会”和“纪律”,开辟了党内监督“有组织,有纪律”的新篇。此外,五大党章由六章31条改为十二章85条,包括党员、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省的组织、市及县的组织、区的组织、党的支部、监察委员会、纪律、党团、经费、与青年团的关系等,为后来的党章提供了范本。

  1.对组织纪律和组织制度作出众多新规定。一是首次把“服从党的决议,参加在党的一定组织中工作并缴纳党费”作为入党条件之一。二是首次对入党志愿者的年龄作出了限制,规定“党员年龄必须在十八岁以上”,这一规定一直延续至今。三是专列“党的建设”一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组织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四是首次将党的组织系统划分为五级,即“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五是首次用专门条款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四项工作任务:讨论与批准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其他中央各部工作的报告,审查与修改党纲及党章,决定一切重要问题政策的方针,改选中央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等。五大党章关于组织纪律的很多原则性要求、程序性惯例沿袭至今。

  2.专章规定设立监察机关并赋予了监察机关很高的地位。一是首次规定在中央、省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必须征得中央及省委员会的同意,才能生效和执行;如果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同意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的决议,不能加以取消,在两者意见不同时,则采取将监察委员会的决议移交两者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如果联席会议还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实际上将监察委员会放到与同级党的委员会平等的地位上。二是为了适当制约监察委员的权力,对监察委员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如不得兼任中央委员和省委委员;监察委员可以参加同级党委会议,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必要时可以参加同级党的各种会议。党章明确规定,中央及省监委会成立的目的是“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这也是“纪律立党”精神的充分体现。遗憾的是,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的10名成员中,有2名一直不在武汉,另外8名也在五大后不久先后离开武汉,因而根本无法集中办公,更可惜的是,在此后仅一年多的时间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10名成员就有6名牺牲,到最后仅剩下2名。加上当时从中央到地方党的各级组织都忙于应对革命形势的变化,无暇补充监察委员会委员,因此,五大产生的监察委员会并没有开展实际工作。

  3.细化了违纪处分规定及审查程序。面对危急的革命形势,提出了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一是首次规定了对党部实行警告、改组或举行总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三种处罚方式;改变了以往只对党员实行开除的做法,增加了警告、在党内公开的警告、临时取消党内工作、留党察看4种处罚方式。二是规定对于违纪行为须经党委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加以审查。这种对违纪行为与相应处分加以区别对待的规定,改变了此前简单开除的方式,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以后的党章的党纪处分都是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的。三是规定了对违反党纪的行为,须经党委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这也有助于防止滥用纪律处分。

  与之前局部修改党章相比,五大对党章进行了第一次全面修改,在内容上确立了主要规范,在结构上对纪律要求、执纪机关确立了基本框架,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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