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1月,中国共产党第四次代表大会在上海召开,由于一年多以来国共合作和国民革命的蓬勃势头,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迅速发展壮大。四大党章与三大党章比较,总体上没有根本性修改,仅从原来的六章30条变成六章31条。就党的纪律看,主要调整和变化包括以下内容:
1.对基层党组织进行规范监管。一是“凡有三人以上均成立支部”。每支部应公推书记一人或者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不满三人的,设一名通讯员,属于附近的地方直属中央。二是支部人数过多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为若干个党小组,各组设组长一人,由支部干事会指定。此前党章规定的党小组是最基层的一级党组织,此时只是作为党的支部的一部分。这是适应当时革命形势的组织建设规定,是特定时期治党管党的组织纪律。
2.对候补党员予以“严进严管”。一是新规定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取消了三大党章有关候补党员有选举权的规定。由于表决权的使用范围要比选举权宽泛,意味着不仅取消了候补党员在选举中的选举权,而且不允许候补党员在党的一切活动中行使表决权。二是将原来规定的候补党员只参加小组会,改为参加支部会议,必要时可经地方执行委员会决定,参加地方大会。对候补党员权利、义务的细化和规范,是我们党纪律建设的重要特点,体现了“严进严管”的精神,成为重要的工作惯例和优良传统。
3.将党员管理权责“下沉一级”。一是将接收新党员的审批权限做了调整,由原来规定经地方委员会审查,并报上级组织——区委员会批准,改为只由地方委员会审查批准即可,从而简化了发展党员的审批程序。二是党员自请出党的审批手续,也由原来“经过区之决定”改为“经过地方之决定”,实际上是将此项审批权下放一级。这也是组织纪律动态发展的一个例证,反映出党的工作流程和相关规则在不断发展演化,逐渐“沉淀”为广泛接受和实行的党内规矩。
4.将中央领导体制明确为“总书记制”。一是将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职务名称改为“总书记”,总理全国党务。二是在产生办法上,党的总书记跟原来的委员长基本一致,都是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互推的基础上产生。尽管在权限上没有实质性变化,但毕竟是在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把党的最高领导人称为总书记,并实行总书记制,这是我们现行的党的总书记称谓和中央领导制度的历史源头。我们党的传统和工作惯例,逐渐成为“不成文制度”、“看不见的纪律”。
四大党章中的首创性规定,上至党的总书记制度,下到支部规则,反映出中央对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日常监管的重视,对于后来加强纪律建设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