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6月,陈独秀、李大钊等30多人(有表决权的代表19人)代表全国420名党员在广州召开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代表大会。由于三大召开时间距二大不足一年,因此三大党章以延续为主,仅对二大党章做了局部修改,由六章29条改为六章30条。
1.细化了组织纪律的程序性规定。如对党的中央机构的议决规则进行了明确规范,一是“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二是“有三分一之区代表全党三分一之党员之请求时,中央执行委员会必须召集临时会议”等,申明党的中央机构须带头执行组织纪律。
2.在党员入党手续方面提出新规。三大党章第一次规定了新党员候补期(后改称预备期)及候补党员和正式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新党员在工作中的实际考察,有利于严格入党标准。三大党章第四条规定允许党员“自请出党”(即自行脱党),有利于及时淘汰与党的信仰不一致、不愿为党工作的人员,也显示出对党员个人政治倾向选择权的尊重。
尽管三大党章存在一些不足,但我们党敏锐洞察当时的革命形势,把修改党章的重点放在强化组织纪律、完善入党手续等方面,体现了纪律建设的务实精神和实践导向。